防排煙系統試運轉及調試一般規定
1.防排煙系統在安裝完畢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系統的測定和調試。
2.系統調試所使用的測試儀器和儀表,性能應穩定可靠,其精度等級及最小分度值應能滿足測定的要求,并應符合國家有關計量法規及檢定規程的規定。
3.系統調試,應由施工單位負責、監理單位監督,設計單位、與建設單位參與和配合。系統調試的實施可以是施工企業本身或委托給具有調試能力的其它單位。
4.系統調試前,承包單位應編制調試方案,報送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核批準;調試結束 后,必須提供完整的調試資料和報告。調試記錄表應按附表一至附表五規定執行。
5.防排煙系統調試應具備下列條件:
1)系統供電正常;
2)系統的設備、組件、管件安裝完畢;
3)與系統有關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處于工作狀態。
6.防排煙系統的測定和調試應包括下列項目:
1)設備單機試運轉及調試;
2)系統聯動試運轉及調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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