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查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機房的設置位置,建筑防火分隔措施,內部設施管道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2.根據建筑物的不同用途、規模,審查場所的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的形式選擇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甲、乙類廠房及丙類廠房內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粉塵、纖維的空氣是否按照規范要求不循環使用;民用建筑內空氣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險物質的房間,是否設置自然通風或獨立的機械通風設施且其空氣不循環使用;
b)甲、乙類廠房和甲、乙類倉庫內是否采用明火和電熱散熱器供暖;不應采用循環使用熱風供暖的場所是否采用循環熱風供暖。
3.審查通風系統的風機、除塵器、過濾器、導除靜電等設備的選擇和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具體審查以下內容:
a)不同類型場所送排風系統的風機選型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b)含有燃燒和爆炸危險粉塵等場所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除塵器、過濾器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4.審查供暖、通風空調系統管道的設置形式,設置位置、管道材料與可燃物之間的距離、絕熱材料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5.審查防火閥的動作溫度選擇、防火閥的設置位置和設置要求是否符合規范的規定。
6.審查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氣體、蒸氣和粉塵的排風系統,燃油或燃氣鍋爐房的通風系統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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