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范在原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97的基礎上進行編制,由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會同有關單位共同修訂,本規范在修訂過程中遵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最后經審查定稿。
主要修改內容
增加了半地下汽車庫、多層汽車庫的定義,修改了敞開式汽車庫的定義。
增加了汽車庫、修車庫分類的面積控制指標。
調整了部分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調整了汽車庫與其他建筑組合建造的相關要求。
調整了機械式汽車庫停車規模、防火分隔、滅火救援的相關規定。
增加了消防電梯的設置要求,調整了汽車疏散坡道寬度的相關規定。
細化了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要求,增加了自然排煙的相關要求。
分類和耐火極限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分類
增加了建筑面積的控制值,停車數量控制值及建筑面積控制值兩項限制中從嚴執行。
注解
屋面露天停車場與下部汽車庫共用汽車坡道時,其停車數量計入汽車庫的車輛總數。
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車場的建筑面積可不計入汽車庫的建筑面積之內。
公交汽車庫的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值增加2.0倍。
汽車庫、修車庫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汽車庫、修車庫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增加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的耐火等級。
提高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及Ⅰ類汽車庫、修車庫耐火等級.
總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般規定
選址和總平面設計(新增)
應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合理確定車庫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
與易燃、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不應布置在易燃、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的生產裝置區和貯存區。
汽車庫與甲、乙類的廠房、倉庫汽車庫不應與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廠房、倉庫貼鄰或組合建造。
汽車庫與兒童、教學、老年人、病房等
汽車庫不應與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學樓、老年人建筑、病房樓等組合建造。
當確需組合建造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組合建造在上述建造的地下。
2.汽車庫與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學樓、老年人建筑、病房樓等建筑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完全分隔。
3.汽車庫區域上述建筑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布置。
汽車庫、修車庫與其他建筑合建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
應為單層建筑,且應獨立建造。
當停車數量≯3輛時,可與一、二級耐火等級的Ⅳ類汽車庫貼鄰,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
修車庫
Ⅰ類修車庫應單獨建造。
Ⅱ、Ⅲ、Ⅳ類修車庫可設置在一、二耐火等級建筑的首層或貼鄰建造,但不得與甲、乙類廠房、倉庫、明火作業的車間或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教學樓、老年人建筑、病房樓及人員密集場所組合建造或貼鄰建造。
為車庫服務的附屬建筑貼鄰建造時
以下附屬建筑可與汽車庫、修車庫貼鄰設置,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并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地下、半地下汽車庫內不應設置修理車位、噴漆間、充電間、乙炔間和甲、乙類物品庫房。
汽車庫和修車庫內不應設置汽油罐、加油機、液化石油氣或液化天然氣儲罐、加氣機。
停放易燃液體、液化石油氣罐車的汽車庫內,不得設置地下室和地溝。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不應設置在汽車庫、修車庫內。當受條件限制必須貼鄰汽車庫、修車庫布置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的有關規定。
Ⅰ、Ⅱ類汽車庫、停車場宜設置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滅火器材間。
防火分隔和建筑構造
防火間距
高層汽車庫與其他建筑物,汽車庫、修車庫與高層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上表增加3M;汽車庫、修車庫與甲類廠房的防火間距應按上表增加2M。
防火間距按最近距離算,外墻有凸出的可燃物構件時,應從其突出部分外緣算起。
停車場從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車位置邊緣算起。
兩座相鄰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之間,當相鄰較高建筑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停車部位高15m范圍以下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不限。
當相鄰較高一面外墻上,同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圍內的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墻可按表4.2.1的規定值減小50%
當較高一面外墻的耐火極限≮2.00h,墻上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水幕等防火設施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小,但≮4m。
當較低一座的屋頂無開口,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1.00h,且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小,但≮4m。
與甲類物品倉庫的防火間距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甲類物品倉庫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規定增加5m。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
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甲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與廠方、倉庫的防火間距應按表4.2.1的規定增加2m。
與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防火間距
消防車道
消防車道的設置
汽車庫、修車庫周圍應設置消防車道。
消防車道的設置要求
1.除Ⅳ類汽車庫和修車庫外,消防車道應為環形,當設置環形車道有
困難時,可沿建筑物的一個長邊和另一邊設置。
2.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面積不應小于12mx12m。
3.消防車道寬度不應小于4m。
4.穿過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消防車道,其凈空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于4m。
5.當消防車道上空遇有障礙物時,路面與障礙物之間的凈空不應小于4m。
防火墻、防火隔墻和防火卷簾
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
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
防火墻、防火隔墻應從樓地面基礎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結構層的底面。
當汽車庫、修車庫的屋蓋為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不低于0.05h時,防火墻、防火隔墻可砌至屋面基層的底部。•防火墻、防火隔墻應截斷三級耐火等級汽車庫、修車庫的屋頂結構,并應高出其不燃性屋面,且不應小于400mm,高出可燃性或難燃性屋面不應小于500mm。
安全疏散和求援措施
增加了消防電梯的設置要求
調整了汽車疏散坡道寬度的相關規定
人車分流
汽車庫、修車庫的人員安全出口和汽車疏散出口應分開設置。設置在工業與民用建筑內的汽車庫,其車輛疏散出口應與其他場所的人員安全出口分開設置。
人員安全出口數量
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外
1.汽車庫、修車庫內每個防火分區的人員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2. Ⅳ類汽車庫和Ⅲ、Ⅳ類的修車庫可設置1個
汽車庫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不得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不可借用相鄰防火分區安全出口)
汽車庫內每個防火分區均應設置兩個獨立的安全出口,但跨越在相鄰兩個防火分區界線上的疏散樓梯間,可以作為這兩個防火分區的共用疏散樓梯間,即每個防火分區的共用疏散樓梯間的數量不應超過1個,且共用疏散樓梯間只能被兩個防火分區共用。
疏散樓梯
樓梯間和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疏散樓梯的寬度不應小于1.1m。
消防電梯(新增部分)
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外,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汽車庫應設置消防電梯。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的有關規定。
室外疏散樓梯采用金屬樓梯應滿足以下規定:
1.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1.1m。
2.每層樓梯平臺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材料制作。
3.在室外樓梯周圍2m范圍內的墻面上,不應開設除疏散門外的其他門、窗、洞口。
4.高層汽車庫通向室外樓梯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疏散距離
停車場汽車疏散出口
1.停車場的汽車疏散出口不應少于2個。
2.停車數量不大于50輛時,可設置1個。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供暖、通風和排煙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內不得采用明火取暖。•需要供暖的下列汽車庫或修車庫,應采用集中供暖方式。
排煙
除敞開式汽車庫、建筑面積小于1000㎡的地下一層汽車庫和修車庫外,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排煙系統,并應劃分防煙分區。
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2000㎡,且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防煙分區可采用擋煙垂壁、隔墻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于500mm的梁劃分。
排煙系統可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或機械排煙方式。機械排煙系統可與人防、衛生等排氣、通風系統合用。
當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可采用手動排煙窗、自動排煙窗、孔洞等作為自然排煙口,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自然排煙口的總面積不應小于室內地面面積的2%。
2.自然排煙口應設置在外墻上方或屋頂上,并應設置方便開啟的裝置。
3.房間外墻上的排煙口(窗)宜煙外墻周長方向均勻分布,排煙口()窗)的下沿不應低于室內凈高的1/2,并應沿氣流方向開啟。
汽車庫、修車庫內每個防煙分區排煙風機的排煙量不應小表8.2.5的規定。
•每個防煙分區應設置排煙口,排煙口宜設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排煙口距該防煙分區內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0m。
•排煙風機可采用離心風機或排煙軸流風機,并應保證280℃時能連續工作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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