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有自動和手動兩種觸發裝置。
2、具有消防聯動功能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消防控制室。具有兩個及兩個以上消防控制室時,應確定主控制室和分控制室。主控制室的消防設備應對系統內共用及分控制室的消防設備及進行控制,并顯示其狀態信息。各分消防控制室內的控制和顯示裝置之間可以相互傳輸、顯示狀態信息,但不應互相控制。
3、系統總線上應設置總線短路隔離器,每只總線短路隔離器保護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消防設備的總數不應超過32點。總線穿越防火分區時,應在穿越處設置總線短路隔離器。
4、 每個報警區域內的模塊應相對集中設置在本報警區域內的金屬模塊箱中,嚴禁設置在配電(控制)柜(箱)內。未集中設置的模塊附近應有明顯的標識。
5、 高度超過100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內設置控制器外,每臺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不應跨越避難層。
6、水泵控制柜、風機控制柜等消防電氣控制裝置不應采用變頻啟動方式。
7、系統設備及組件應按規定周期委托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標定,并留存檢測、標定記錄。
8、系統應保持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
9 、系統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應符合下列規定:a) 采用共用接地裝置時,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Ω;b) 采用專用接地裝置時,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4Ω。
10、系統的供電線路、消防聯動控制線路應采用耐火銅芯電線電纜;報警總線、消防應急廣播和消防專用電話等傳輸線路應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電線電纜;不同電壓等級的線纜不應穿入同一根保護管內,當合用同一線槽時,線槽內應有隔板分隔。
1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有交流電源和蓄電池備用電源;交流電源應采用消防電源;系統主電源不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和過負荷保護裝置;蓄電池組的容量應保證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在火災狀態同時工作負荷條件下連續工作3h以上。主電源斷電及恢復供電時,應能自動轉換,并應分別顯示主、備電源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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